延長「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補申報期間之建議案
本所向上級機關反映本(112)年度二期稻作因集水區降雨不豐,灌溉區域縮減,稻農未能於正常時間插秧,建議延長「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補申報期間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回覆如下:
- 「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執行作業規範對於補申報作業相關規定略以,未同時申報2次耕作措施者,得依申報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補申報期,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另對於補申報期申報案件,鄉鎮執行小組應於7月31日前,至糧政系統完成申報資料登錄作業。鄉鎮執行小組於補申報資料登錄完成後,需經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辦理抽選作業,並由當地公所按農民所報耕作期間辦理勘查。
- 池上鄉公所反映當地因水情不佳,農民需推遲決定種植水稻或申辦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時間,建議「延後補申報期間」,考量耕作期較早結束案件(如高屏地區多為6月1日至9月30日),土地所在地公所需及時完成勘查,倘再延後補申報作業期程,相關出入耕案件將嚴重壓縮當地公所實際辦理勘查作業時間,仍請農民依公告之補申報期內完成申報作業,另對於尚未決定耕作措施(種稻、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農民,建議考量先申報較晚開始耕作期間(如:9月1日至12月31日),後續再依實際規劃內容,於所報耕作期間開始前,辦理變更申報項目或耕作期間。
- 另有關「放寬受影響區域農地得不受基期年資格限制ˊ」之建議,考量本計畫輔導農民辦理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係為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開放稻米進口及應削減農業境內支持(AMS)規範,調整水稻等保價作物面積,積極輔導農民辦理符合WTO規範之綠色措施,其具特定之政策目標及認定基準,屬階段性之農業結構調整措施,尚與停灌補償性質不同,無法逕放寬實施對象。
- 有關臺東縣政府反映因缺水問題導致農田無法正常耕作,建議實施停灌補償案,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研議並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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