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銷履歷集團驗證品質管理文件參考手冊(112年3.0版)
產銷履歷集團驗證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農產品經營者應設有總部負責業務規劃、執行及管理,所有成員與總部均應有契約或隸屬之關係,並採行由總部所訂定之品質管理系統,且接受總部持續追蹤查驗及矯正之要求。
(二)總部應自訂總部作業規範、品質管理系統及相關作業程序書,且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總部自我查核及內部稽核。並設有至少一名內部稽核員,對所有成員辦理每年至少一次之內部稽核。
(三)依第一目負責總部業務規劃、執行或管理之人員,或依前目設置之內部稽核員,應每三年接受至少十二小時集團管理訓練,且驗證機構查驗時,該等人員應全程參與。
為協助農產品經營者建立產銷履歷集團驗證品質管理之相關文件,農業部依據前述規定修訂「產銷履歷集團驗證品質管理文件參考手冊」(112年3.0版),請農產品經營者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