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坡池重要濕地非經機關許可禁止擺攤及販賣行為

依據臺東縣池上鄉大坡池風景區管理規約第四條第九項規定,大坡池重要濕地非經機關許可禁止擺攤及販賣行為,特此公告周知,敬請參閱以下內容或附件影本。

 

臺東縣池上鄉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發文字號:池鄉農字第1100000100號
附件:
主旨:補充臺東縣池上鄉大坡池風景區管理規約第四條第九項規定,大坡池重要濕地(國家級)非經機關許可禁止擺攤及販賣行為。
依據:「濕地保育法」及「臺東縣池上鄉大坡池風景區管理規約」
公告事項:
一、自110年1月1日起大坡池園區內及停車場、圓形廣場空間非經本所核准簽約參與市集招募活動並繳納租金,不得於園區內進行販售設置攤販行為,違者本所將呈報上級機關依據濕地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屆期未停止使用行為、改正或恢復原狀者,按次處罰: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所定允許明智利用項目或管理規定。」
二、上開條例所指管理規定為本所訂定之「臺東縣池上鄉大坡池風景區管理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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