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池上伯朗大道周邊區域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臺東縣政府公告「臺東縣池上伯朗大道周邊區域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自113年7月1日生效,敬請配合辦理。

  • 管制範圍:臺東縣池上伯朗大道景點周邊道路,包含池富道路、萬新道路及池上圳幹線為管制區。
  • 管制措施:自本公告生效日起,下列車輛全時段禁止進入管制區。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輛及其他經臺東縣政府同意之車輛者,不在此限:
    1、中華民國95年9月30日(含)前出廠之柴油車,未取得有效期限內自主管理標章、臺東縣環境保護局核發之空氣品質淨區標章,或於稽查日(含)前一年內無排煙檢驗合格紀錄。
    2、出廠滿5年以上之燃油機車,逾期未完成最近一次排氣定期檢驗合格。

臺東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授環空字第1120053307B號
附件:

主旨:訂定「臺東縣池上伯朗大道周邊區域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池上伯朗大道地區整體空氣品質,特劃設臺東縣池上伯朗大道周邊區域空氣品質維護區。
二、管制範圍:臺東縣池上伯朗大道景點周邊道路,包含池富道路、萬新道路及池上圳幹線為管制區(如附件)。
三、管制措施:自本公告生效日起,下列車輛全時段禁止進入管制區。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輛及其他經本府同意之車輛者,不在此限:
(一)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含)前出廠之柴油車,未取得有效期限內自主管理標章、本縣環境保護局核發之空氣品質淨區標章,或於稽查日(含)前一年內無排煙檢驗合格紀錄。
(二)出廠滿五年以上之燃油機車,逾期未完成最近一次排氣定期檢驗合格。
四、違反本公告者,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及同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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