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儘速繳清汽(機)車燃料使用費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提醒您,若有逾期未繳112年汽(機)車燃料使用費之情形,請儘速完成繳費以免造成不便。

說明:依據公路法第75條規定略以,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燃料使用費逾期繳納罰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