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113年度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工作受理申請公告

本縣113年度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工作受理申請公告如附件,倘有相關需求者,請於113年5月31日前向本所農業觀光課提出申請。


臺東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府農務字第1130077224B號
附件:
 
主旨:辦理「113年度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受理申請作業,將於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詳如公告事項,特此公告周知。
依據: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實施範圍:為符合下列規定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
(一)非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屬於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所稱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
(二)都市土地: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
二、申請土地係供農舍使用者,其使用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間若非屬同一人時,應以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承領、承耕關係者為限。
三、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位置與其所經營之農地(或農業),應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縣(市)之毗鄰鄉(鎮、市、區)範圍內。
四、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申請人之農林漁牧業經營規模須符合農林漁牧業普查所認定之基準。
五、申請資料:
(一)申請書。
(二)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
(四)若有建物請檢附該建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
(五)農業經營佐證資料(照片、經營實績佐證資料)。
六、申請程序:填具「實施平均地權土地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申請書」,並備齊說明五之申請文件,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辦理。
七、受理申請日期:自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八、如有其他未盡事宜,請向本府農業處(專線:089-327904)或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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