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犬、貓及人工飼養陸生食肉目動物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事項
臺東縣政府辦理115年度「犬、貓及人工飼養陸生食肉目動物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事項,詳如附件公告,敬請參閱。
臺東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授農防字第1140003141B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辦理115年度「犬、貓及人工飼養陸生食肉目動物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事項。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獸醫師法」暨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為有效預防狂犬病之發生,防範人畜共通傳染病之散播,落實寵物管理制度,減少流浪犬、貓問題,期維護公共衛生、保障縣民及動物生命安全。
二、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目止。
三、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本縣轄內所有犬、貓與飼養場、動物園及一般民眾人工飼養之陸生食肉目動物(白鼻心、雪貂、浣熊、狐獴等)。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免予施打:
(一)鰭足類動物
(二)飼養或管領於室內之貓,且其外出時以箱籠裝載,能有效防止猫伸出四肢、頭、尾或逃脫(所稱室內,指以屋頂或天花板及其四壁以隔板或其他物隔間,以防止貓隻逃脫之空間)。
(三)經執業獸醫師診斷有不適合注射狂犬病疫苗之情形,並備有執業獸醫師開立之證明文件。
四、實施方法:
(一)定期注射:每年視實際需要辦理巡迴注射,由各鄉(鎮、市)公所依實際情形排定日期、時間及地點接受飼主申辦。
(二)不定期注射:飼主除於定期注射外,亦可攜帶犬、貓與人工飼養之陸生食肉目動物至本縣獸醫診療機構辦理。
五、 實施要領:
(一)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有效免疫期限為1年,凡出生滿3個月或注射狂犬病疫苗逾1年之健康犬、貓及人工飼養之陸生食肉目動物均應接受疫苗注射。
(二)由國外輸入之犬、貓及人工飼養之陸生食肉目動物不論是否注射過狂犬病疫苗,應再補強注射狂犬病疫苗。
(三)經獸醫師檢查健康者,即予以注射狂犬病疫苗,並發給本府製發證明牌(型式為圓形烤漆,正面刻有年度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字樣,背面刻有本府全銜、證明牌號碼及本縣動物防疫所電話:089-233720),所領證明牌應懸掛於頸部,以資識別。
(四)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可向本縣動物防疫所付費(每份50元)申請發給(獸醫診療機構注射者,由該院自訂證明書發給)。
(五)未設置有獸醫師之鄉(鎮、市)公所,得委託本縣獸醫診療機構協助辦理。
(六)動物防疫人員為預防狂犬病之發生,得隨時進入犬、貓及人工飼養之陸生食肉目動物飼養或訓練場所,施行犬、貓及人工飼養之陸生食肉目動物生體檢查及狂犬病預防注射等事項之查核,飼主及所有人不得拒絕。
(七)為本縣犬、貓及人工飼養之陸生食肉目動物狂犬病防疫之需要,本縣獸醫師(佐)依獸醫師法第15條規定,有遵從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及第12條規定,應將診斷、治療或檢驗事項分別記入診療紀錄或檢驗紀錄。
六、收費辦法:本縣動物防疫所及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巡迴注射狂犬病疫苗每隻每次新臺幣100元;至本縣獸醫診療機構注射者,其費用依照本縣獸醫師公會訂定之診療收費價目表辦理。
七、本公告事項之施行,犬、貓及人工飼養之陸生食肉目動物飼主或所有人均應遵行,未依規定完成狂犬病預防注射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