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施檢驗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業於113年12月25日以經標檢政字第11330025300號公告訂定「應施檢驗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電動車充電設備(30kW以下)」自115年7月1日起納入應施檢驗範圍,屆時須完成檢驗程序及符合相關檢驗規定,始可輸入或運出廠場,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敬請從事前揭商品設備之生產製造、並於國內陳列銷售之業者,請儘速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指定之試驗室申請型式試驗,並完成相關檢驗程序。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頁:https://www.bsmi.gov.tw/wSite/np?ctNode=8881&mp=1[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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