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新增服務

司法院自115年6月11日起啟用法院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傳送民事開庭通知書功能,詳如附件,敬請大眾參閱運用。

  • 為因應數位化發展趨勢,同時優化「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之功能,便利法院使用旨揭平台傳送訴訟文書,司法院於115年6月9日修正發布「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法院發出之文書、通知等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提出之訴訟文書,得利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司法院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11日以院台資一字第1151201074號公告適用服務平台之對象、事件及訴訟文書範圍、操作方式、步驟及使用規範,並同時啟用法院於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民事開庭通知書予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之功能。
    本次修正除有助提升審理效能外,更便利服務平台使用者得即時查閱各項訴訟文書,司法院嗣後將陸續規劃開發補正通知、民事庭函、院函等相關法院文書之傳送功能,提升司法院服務平台使用效能。
  • 司法院於115年6月1日修正發布「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並依修正後第2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3日公告指定公法人、行政法人、行政機關或公營造物、國營事業、公營事業、金融服務業(但不包括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學校財團法人等單位得利用司法院建置之「督促程序自動化作業平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及以電子付費方式繳納聲請程序費用,可減少債權人親往各法院遞狀聲請之勞煩。
  • 鑑於民事訴訟裁判書正本及其確定證明書是否確實送達於當事人,涉及裁判之確定與否及執行名義之取得,影響當事人權益重大,為免發生爭議,本次修正之民事電傳作業辦法第2條第3項爰明定不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且司法院115年6月11日院台資一字第1151201074號公告適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之民事訴訟文書範圍,亦不包括裁判書正本及其確定證明書。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例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3條),現階段並未開放法院以電信傳真、電子郵遞設備及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民事裁判書正本及其確定證明書予當事人。
  •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https://efiling.judicial.gov.tw[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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