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拉雅族民族成員名冊登記申請案受理公告
行政院業核定西拉雅族為平埔原住民族群,爰訂於115年8月13日至120年8月12日止之期間,受理西拉雅族民族成員名冊登載申請,請族人備妥文件至各公所申辦。
臺東縣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原文字第1150181312B號
附件:西拉雅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
主旨:公告行政院核定西拉雅族為平埔原住民族群,自即日起生效,並受理西拉雅族民族成員名冊登記。
依據:
一、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二條規定。
二、行政院115年7月31日院臺原字第1155016487號函。
公告事項:
一、 核定之平埔原住民族群名稱:西拉雅族。
二、 核定之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於日治時期戶籍資料內有熟、平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屬於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之登記或登記形式,且日治時期戶籍資料上「現住所」欄位所載屬於西拉雅族分布地區者。
三、 公告期間:自115年8月13日起,至120年8月12日止。
四、 民族成員名冊登載申請地點: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
五、 受理時間:受理機關上班日上午8時起至下午5時。
六、 應攜帶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攜帶正本供查驗)。
(三) 足以證明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符合民族成員要件之日治時期戶籍資料。
(四) 可證明申請人與前款註記者具直系血親關係之相關戶籍資料。
七、 經登載於西拉雅族民族成員名冊者,得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登載證明書函,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依本法規定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並登記西拉雅族民族別;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者,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等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