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

臺東縣池上鄉公所【使用認證池上米】證明標誌使用管理規約及相關申請表件.zip

臺東縣池上鄉公所【使用認證池上米】證明標誌使用管理規約及相關申請表件.zip
File Size:
75.31 kB
Date:
15 五月 2019
下載:
1339 x

臺東縣池上鄉公所【使用認證池上米】證明標誌使用管理規約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池鄉農字第097001076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池鄉農字第0990005191號令修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池鄉農字第0990009917號令修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池鄉農字第1040007351號令修定

 

Features

臺東縣池上鄉公所【使用認證池上米】證明標誌使用管理規約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池鄉農字第097001076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池鄉農字第0990005191號令修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池鄉農字第0990009917號令修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池鄉農字第1040007351號令修定
一、 臺東縣池上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證明及鼓勵使用認證池上米之便當店、日本料理店、飯店及餐飲業者等以及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特訂定本管理規約。
二、 證明標誌使用申請人:凡實際經營便當店、日本料理店及飯店、餐飲業者等具
有合法有效「營利事業或商業證明」等相關文件並使用認證池上米之業者。
三、 證明標準:
(一) 具有合法有效「營利事業或商業證明」等相關文件。
(二) 具有丙級以上廚師執照。
(三) 清潔、衛生之獨立店面。
(四) 購買認證池上米數量達到本規約之標準者。
四、 申請使用證明標誌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使用認證池上米】證明標誌使用申請書。
(二)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三) 「營利事業或商業證明」等相關文件。
(四) 丙級以上廚師執照影本。
(五) 店面門牌、招牌、廚房、廁所、點餐區及用餐區之照片。
(六) 前六個月向本所認證碾米業者購買認證池上米(限12至30公斤包裝米)之出貨證明書;新開張之業者則為採購六個月認證池上米之契約書,其購買數量標準如下:
1.池上鄉行政區域內之飯店、餐飲業者:
每六個月需購買至少0.5公噸以上之認證池上米。
2.池上鄉行政區域內非連鎖經營之便當店:
每六個月需購買至少1.5公噸以上之認證池上米。
3.池上鄉行政區域內連鎖經營之便當店單店每六個月需購買至少6公噸以
上之認證池上米。
4.池上鄉行政區域外之飯店、日本料理店及餐飲業者:
每六個月需購買至少1公噸以上之認證池上米。
5.池上鄉行政區域外之便當店:
每六個月需購買至少3公噸以上之認證池上米。
五、
證明標誌申請作業:
(一) 經本所公告受理申請後,統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份受理申請。
(二) 本所依本鄉池上米產量及銷售情形,控管核發【使用認證池上米】證明標誌之數量。
(三) 申請業者之書面文件資料審查。
(四) 查驗採購認證池上米出貨證明。
(五) 本所派員實地訪查。
(六) 核發【使用認證池上米】證明標誌一面。
六、 證明標誌之核發:通過申請之業者,簽具切結書後,始可頒給證明標誌並將業
者資料公告於本所網站。 
七、 證明標誌之查驗:
(一) 本所將定期派員至池上米認證米廠查核販售給各使用認證池上米業者之出貨證明及標章流水編號,查驗購買池上米數量是否符合標準。
(二) 業者購買認證池上米之出貨證明及證明標章應至少保留五個月供本所人員查驗,其庫存池上米之證明標章編號應與認證米廠出貨單上之記載相符。
八、 證明標誌之收回與申覆:
(一) 業者採購認證池上米未達標準者,本所將收回證明標誌。
(二) 業者因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令或發生消費者食物中毒及其他事件,足以影響【池上米】聲譽者,本所得收回證明標誌。
(三) 上述業者已改善違反規約之情形者,得於次一期再重新申請證明標誌及認證有效期限標誌。
九、 證明標誌之張掛:
(一) 證明標誌應懸掛於該店點餐區、用餐區或門首之明顯處。
(二) 業者應協助本所張掛各項池上米相關產業資訊或活動海報。
十、 訪查:本所將每年不定期訪查認證業者,若發現有未符本規約之情事者,本所勸導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本所得收回證明標誌。
十一、 使用本證明標誌之業者若發現供貨米廠不當哄抬米價,應向本所反映。
十二、 本標誌由本所印發,業者及他人不得仿製或使用仿製之標誌,一經查獲本所將依法處置。
十三、 本標誌同意轉載印製於經認證業者之餐盒或其他各種廣告標示牌、宣傳資料等並應知會本所,但不得加印及裝置不合本標誌意義之不實或易使消費者誤解、混淆之字句及產品,違者依法處置。
十四、 本管理規約於公布後實施。

 
 
 
Powered by Phoca Download